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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农业大学(国标代码10504),英文名称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校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邮政编码:430070)。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创办于1898年,校园占地面积7425亩,现有8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个国家人才培养基地,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4个研发中心,54个本科专业,19个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90个二级学科,13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57个二级学科,1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家“高层次专家培养高学历留学生”试点项目单位。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5人,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2人,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1人,“”特聘专家3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10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3人,国家教学4人。 第四条 学校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直属高等学校分布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属第一批录取院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的最低控制线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二)学校不启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填报农业院校加分或降分的投档政策,认可其他加分投档政策。 (三)学校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投档成绩与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四)学校不设分数级差,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 (五)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六)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若高考文化总分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及以上者,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高考文化总分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40分及以上且第一、二专业志愿不均为基地班专业者,可满足考生第一或第二专业志愿。 (七)江苏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内蒙古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八)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 (九)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办理。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时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否则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和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开辟“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学生。理工类考生高考文化总分达到所在省份一本线80分以上、文史类考生高考文化总分达到所在省份一本线50分以上者,免除该生四年学费;理工类考生高考文化总分达到所在省份一本线50分以上、文史类考生高考文化总分达到所在省份一本线30分以上者,免除该生第一年学费。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特困生自强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知名专家设立的奖学金、行业和企业奖学金等(金额为8000元/生·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渠道畅通,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学校每年获得国家专项拨款,设立国家助学金,专门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困难补助:包含临时困难补助、寒衣补助、伙食补助、学生住院补助、路费补助和集中特困补助等多项补助。 (五)勤工助学:学校建立了若干个勤工助学基地,设立了一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每个上岗学生每月可获得150—600元的报酬。 (六)减免学费:学校每年酌情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的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网址: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网网址: ,学校招生办公室027-87280707,传真:027-87395964,E-mail:hnzs@mail.hzau.edu(数据隐藏)。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2022年中南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中南 民族 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中南民族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预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国家民委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预科招生 工作 (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努力 建设国内一流、人民满意的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 艺术 类、 体育 类、高水平运动队、内地 西藏 班、内地 新疆 高中班、重点高 校招 生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港澳台侨等类别。 第五条 在规定的 学习 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 毕业 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 证书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 毕业生 授予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 书 。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新生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预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 就业 工作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主任。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本着践行办学宗旨、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等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按照顺序 志愿 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 平行志愿 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时,将征集志愿。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下同)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所有 高考 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实考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外语、首选科目(“3+1+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等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分配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 内蒙古 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按所在省(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本校公布的当年所在省(直辖市)相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外国 语言 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再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对内蒙古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择优录取。音乐学、舞蹈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录取分数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和普通类专业同分比较规则分配专业。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预科班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依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学生 考试 的考生,按其考试成绩、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在联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 分数线 以上择优录取。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入学新生根据学校学生 学费 、住宿费相关管理规定缴费。大类招生专业在专业分流后按各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标准请在学校财务处网站和本科生招生信息网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中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从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在填报高考志愿时,每年都会有很多考生对华中科技大学招生简章很感兴趣。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华中科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华中科技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来源:华中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规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投诉027-875436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来源计划结构。学校结合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情况、生源质量及区域布局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含统考录取、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外语类保送生招生;保送录取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学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澳门地区学生也可参加澳门“四校联考”,台湾地区学生也可参加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香港地区学生也可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第十三条 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考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参加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或降分投档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对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认可其优惠分值;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投档顺序。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招生按计划数1:1进行投档,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只招收英语、日语、德语、法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日常教学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专业录取顺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科类投放的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计划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若需要且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学生、民族班学生(含新疆协作计划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年;音乐表演专业1035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年,第3~4学年16000元/年;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8000元/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年不等,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住宿费标准为1120~1440元/年不等。收费标准以湖北省有关部门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专业的转专业政策,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及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
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027-87542228、87559946
传 真:027-87557014
咨询邮件: [email protected]
公众号:hustzsb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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