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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下,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022 第六条 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占地约1200亩。 第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15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面向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专业)招生,其他专业面向普通类(含普通类提前)招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科类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浙江省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普通类、艺术类平行录取 (1)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 (2)考生位次: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艺术类(美术类)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对文化成绩进行排位。 2.普通类提前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根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及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具体如下: 1.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专业(类)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2.凡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类);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4.录取专业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有特殊规定省份则遵循该省文件执行)。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对江苏省考生,要求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是2B及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即5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传统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根据该省相关规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省外艺术类专业,学校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本科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 + 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十九条 被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前三学年在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习,第四学年须在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完成。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外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6325元/生·学年; 2.金融学、法学、英语、网络与新媒体专业,5520元/生·学年; 3.工业设计、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土木工程、建筑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专业,5500元/生·学年; 4.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日语、新闻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4800元/生·学年; 5.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9000元/生·学年; 6.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28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按1600元/生·学年标准预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同时学校设立各项奖学金、外设奖助学金,每年奖助学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以及官方公众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2.招生传真:0574-88130193 3.咨询:800049001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5100) 5.学校网址: 6.招生网址: 7.公众号:nit_zs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浙江: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下,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3022 第六条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 第七条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占地约1200亩。 第八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面向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浙江省: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面向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专业)招生,其他专业面向普通类(含普通类提前)招生。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科类招生。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第十五条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录取规则如下: 1.根据考生高考总分(投档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 2.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则按高考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第十六条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3.同分考生的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实施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其他省份的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第十七条实行院校传统志愿的招生批次按照相关规定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根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及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艺术类(美术类)按照相应省份(批次)的录取规定进行。对浙江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综合分成绩)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对文化成绩进行排位。对省外艺术类专业招生,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本科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十九条被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前三学年在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习,第四学年须在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完成。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一条学校部分专业外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六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6325元/生·学年; 2.金融学、法学、英语、网络与新媒体专业,5520元/生·学年; 3.工业设计、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土木工程、建筑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专业,5500元/生·学年; 4.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日语、新闻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4800元/生·学年; 5.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9000元/生·学年; 6.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28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按1600元/生·学年标准预收。 第二十七条学校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同时学校设立各项奖学金、外设奖助学金,每年奖助学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以及官方公众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2.招生传真:0574-88130193 3.咨询:800049001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5100) 5.学校网址: 6.招生网址: 7.公众号:nit_zs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2020年宁波诺丁汉大学新生开学入学须知指南和报到时间
宁波诺丁汉大学新生开学入学须知还没有出来,下面为大家介绍宁波诺丁汉大学的招生简章,以便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宁波诺丁汉大学是中国教育部批准的中国第一所引进世界一流大学优质教学资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校区的中外合作大学,由英国诺丁汉大学与浙江万里学院合作创办。学校采用全英文教学,教材从英国诺丁汉大学引进,师资全部由英国诺丁汉大学选聘,采用英国诺丁汉大学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共享英国诺丁汉大学网络和教学资源,所有学生均有机会参加不同类型的海外学习项目,颁发英国诺丁汉大学文凭。毕业生高质量升学就业,受到全球知名企业和顶尖学府的青睐,是一所中国最国际化的大学。
高校名称:宁波诺丁汉大学国标码:16301浙江省代码:0182
高校性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颁发证书:
1)英国诺丁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经中国教育部验证与英国诺丁汉大学本部文凭完全相同)
2)宁波诺丁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国教育部监制)
3)宁波诺丁汉大学毕业证书(中国教育部监制)
第二条宁波诺丁汉大学获准在浙江、北京、上海、陕西、海南、江苏、四川、天津、辽宁、黑龙江、湖南、山东、山西、福建、湖北、重庆、河北、安徽、江西、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内蒙古、吉林、新疆、宁夏二十八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次统一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三条为了保证宁波诺丁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能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的情况和录取规则。学校还设有招生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录取要求及规则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编报招生计划要求,学校按大类招生,招生类别仅供填报志愿使用,具体招生专业以括号内专业方向/类别为准。开设的专业有:工商管理类(国际商务)、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政治学类(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新闻传播学类(传播学)、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国际教育)、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工程力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建筑类(建筑学)、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部分专业提供“2+2”模式,即前两年在宁波诺丁汉大学就读,后两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就读。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请以各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为了便于全英语教学,学校录取新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并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满分150分)不低于115分,报考英语专业的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江苏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满分120分)不低于80分。海南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满分900)不低于630分。对于考前及估分填报志愿的省市,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15分,报考英语专业的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20分。
第七条对于江苏考生:选择历史作为选测科目之一的考生为文科类考生,选择物理作为选测科目之一的考生为理科类考生。我校理工科专业对江苏选测科目一的要求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其他专业为文理兼招类型。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不分具体科目;必测科目要求达到4C。江苏考生的进档后排序,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无其他特殊要求。
第九条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如出现某一省市生源良好而另一省市生源不足的情况时,宁波诺丁汉大学将对分省计划作出调整,将某些省市的剩余名额调配至另一些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第十一条在各学院按文理分科招生的情况下,若所分配名额招收已满或招收不足,宁波诺丁汉大学将会考虑在文理科计划之间进行名额调剂,安排录取。
第十二条具体录取方式如下:
(1)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2)对已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执行相关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考生进档后,若高考总分相同,我校将按考生的英语单科分数进行排序。
(3)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根据政策考虑退档。
(4)我校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严格按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进校后,结合教学资源、高中文理分科的区别以及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语言课程成绩,允许部分优秀学生申请专业调整。转专业具体政策请参看学校官方网站上的《宁波诺丁汉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政策》。
第三章收费与奖学金
第十六条学校各专业学费均按教育成本收取。经浙江省物价局核准,本科新生的学费为每学年80000元/人(2+2专业后两年学费另计),住宿费为2000元/人(四人间),书本费为2500元/年(多还少补)。
第十七条为充分鼓励优秀学子报考我校,面向全国范围提供李叶耀珍奖学金、凯普奖学金和钟瀚德奖学金,金额分别为80000元/学年、40000元和40000元,具体细则详见《宁波诺丁汉大学本科新生入学奖学金条例》。此外,为激励在校学生努力学习,学校还设立专门的奖学金制度,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标准见学校官方网站上在校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十八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学校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入学学生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教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宁波诺丁汉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如下:
0574-88222460;88181370;88180004传真:0574-88222483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泰康东路199号邮编:315100
电邮:admissions@nottingham.edu(数据自行核验)学校网址:
招生办号:Nottingham_R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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