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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报考条件规定:只要近视不超450度,远视不超300度,散光不超200度,两眼度数相差不超过250度,纠正视力达到1.2视力。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报考。
中国民航大学学校的介绍:
1、中国民航大学学校航空专业就业前景: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预测,未来20年中国将新增2400架飞机。目前国际民航平均的人机比是100:1,而我国民航业这一比例为200:1。这意味着以国际民航水平计算,我国在未来20年就需要民航服务类人才24万人。这个数字也许会根据行业的发展和员工配置而有所调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航空人才将处于短缺的状态。
2、中国民航大学学校航空专业介绍:为民航培养有良好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精通国内外航空服务业务;能够熟练掌握所学专业技能,有较高的英语口语水平、团结协调能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能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适合民用航空事业的需求与发展的空乘、空勤人员。
3、中国民航大学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要求:面部、颈部、手部及其他部位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英语和普通话口语基础较好;热爱祖国热爱党,有志于从事民航与安保行业,具有强烈的爱国精神,热爱集体,勇于奉献不惧挑战。
4、中国民航大学学校航空服务专业的知识技能:具有良好的综合能力、创新意识、团队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空乘专业是培养适应21世纪民航运输事业发展,具有坚实的英语基础、突出英语应用能力,较高的人文素质,受过专门航空运输技能知识训练的实用型民航高级空中乘务员。
中国民航大学的优势
1、航空领域专业性:中国民航大学在航空领域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为学生提供全面的航空教育和培训。学校设有航空类专业,涵盖飞行、航空工程、航空管理等多个领域,培养学生成为航空领域的专业人才。
2、紧密的行业联系:作为中国民航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航大学与民航行业有着紧密的联系。学校与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制造企业等行业合作伙伴进行深度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和研究合作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航空行业。
3、先进的设施和实验室:中国民航大学拥有一流的实验室和设施,配备先进的航空教学设备和模拟器。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的飞行环境和航空器材,提升实践操作技能。
4、国际化教育资源:学校积极与国际航空界接轨,与多所国际知名航空院校开展交流合作,提供留学和交换项目,为学生提供国际化的教育资源和视野。
关于民航招飞视力问题拜托各位了 3Q
民航招飞相对于 空军招飞而言,所检查的项目较少,且相对宽松,疤痕如果不是过深或过大,应该没问题,下面是民航招飞选拔标准,自己看看吧!!!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飞行学生,也适用于改做飞行工作的人员。 2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 活动的、潜在的、急性的或慢性的疾病; C. 创伤性后遗症。 3.2身高低于 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 74 cm不合格。 体重(以kg为单位)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身高/cm—110〕士10%个别评定。 3.3体质不良,影响功能的畸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3.4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可疑者不合格。 3.5恶性肿瘤及其可疑者,妨碍着装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6遗传性疾病及其家族史者不合格。 3.7辅助检查结果异常不合格。 B型超声波检查结果异常个别评定。 4 精神、神经系统 4.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智力、运动功能正常,脑电图正常合格。 4.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4.3神经症、神经症倾向不合格。 4.4睡眠障碍不合格。 遗尿史个别评定。 4.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4.6言语障碍不合格。 4.7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4.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个别评定。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外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9.1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4.9.2轻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治愈二年后,无后遗症合格。 4.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合格。 4.13肌肉疾病不合格。 4.14脑电图异常个别评定。 5 心理学 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6 呼吸系统 6.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6.2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6.3气胸、自发性气胸史不合格。 6.4肺结核不合格。 6.5胸部X线检查异常部合格。 6.5.1肺野(肺尖除外)有散在孤立的钙化点合格。 6.5.2度肺纹理增粗,无实质性病变合格。 6.5.3肋膈角稍钝、轻度幕状粘连合格。 7 循环系统 7.1心血管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7.2血压:收缩压低于12.8kpa(96mmHg)或高于18.7kpa(140mmHg);舒张压低于8.0kpa(60mmHg)或高于11.7kpa(88mmHg)不合格。 7.3脉搏每分钟低于56次或高于100次个别评定。 7.4 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7.4.1 1度房室传导阻滞运动后P-R间期恢复正常合格。 7.4.2电轴左偏超过一450偏超过十1160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4. 3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或合并单纯性左室高电压合格。 7.4.4早搏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5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消化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8.1.1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1.2肝脏于右锁骨中线肋缘下2cm以内触及,质软、边薄、无压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合格。 8.1.3阑尾切除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8.2病毒性肝炎及其病史,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肝功能单顶超标.一星期内经二次复查均正常合格。 8.3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3.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8.3.2腹外疝手术治愈后,无复发及后遗症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尿沉渣检查:红细胞不超过0~3/HP,复查二次不再增多合格。 9.1.3尿液检查有微量蛋白,复查二次均正常合格。 9.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9.3.1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9.3.2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无压痛,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 造血系统 10.1造血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营养因素所致的轻度贫血,红细胞在3。5*1012/L以上,血红蛋白在110g/L以上合格。 10.1.2脾脏在左肋缘下0。5CM以内触及,边缘光滑、质软、无压痛合格。 11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11.1新陈代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2免疫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3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运动系统 12.1颈部疾病不合格。 习惯性斜颈能自行矫正合格。 12.2脊柱疾病、形态明显异常、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脊柱侧弯或生理弯曲异常,能自行矫正合格。 12.3骨或关节疾病、畸形、损伤及其功能障碍不合格。 12.3.1肘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2膝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3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 12.3.4外伤性关节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2.3.5关节弹响,功能正常合格。 12.3.6 I~Ⅱ度下蹲功能不全合格。 12.3.7双下肢不等长,步态无明显异常合格。 12.3.8腱鞘囊肿不影响功能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13.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1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1.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1.3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1.4轻度腋臭合格。 13.2性病不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14.2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任何一眼屈光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合格: a.近视超过1.00D; b.单纯近视散光超过0.50D; 复性近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0.75D或两轴相差超过0.25D; d.远视超过2.00D; e.单纯远视散光超过0.50D; f.复性远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2.00D或两轴相差超过0.50D; g.混合性散光两轴相差超过0.50D。 14.4视野异常不合格。 14.5色盲、色弱不合格。 14.6夜盲不合格。 14.7立体盲不合格。 14.8斜视,6m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Δ、外隐斜视超过5Δ、上隐斜视超过1.5Δ不合格。 14.9眼球运动异常不合格。 14.10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11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2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3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4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5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6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或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7青光眼、可疑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8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8.1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白色斑点合格。 14.18.2黄斑区外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不合格。 15.2单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3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4前庭功能障碍或运动病病史不合格。 偶然发生且诱因明确的晕车、晕船、晕机史合格。 15.5外耳慢性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轻度外耳道真菌病合格。 15.6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7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5.8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9眩晕史不合格。 15.10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1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15.10.2上颌窦炎,上颌窦粘膜囊肿个别评定。 15.11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2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3影响功能的牙畸形及口腔、下颌关节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3.1牙龈轻度增生、萎缩、溢脓不伴有牙齿松动合格。 15.13.2牙齿咀嚼功能损失系数不超过30%合格。 15.13.3四环素牙或氟斑牙釉质无明显剥脱合格。 15.14唇裂、腭裂不合格。民航飞行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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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飞体格检查的项目及其注意事项 (一) 眼科 眼科检查一般按项目的不同,分别有明室和暗室进行。第一次进入眼科检查在明室进行。检查远视力、近视力、色觉和外眼。第二次进入眼科检查隐斜,在眼科暗室进行。第三次进入眼科,在明室先查散瞳前远视力,然后点散瞳药,在暗室查屈光间质、屈光度、眼底。 视力检查 这里只介绍远视力检查。远视力检查使用空军环形视力表双裸眼视力分别在1.0以上。检查视力时,受检学生坐在指定位置,面向视力表,左手持遮眼板盖住左眼,检查右眼。右手向前平伸,五指并拢,看准医生指示视标的缺口方向,打出手势,然后速回到原来的位置。检查左眼时则用右手拿遮眼板盖住右眼,用左手打手势。视力表中视标缺口共分八个方向,分别是正上、正下、正右、正左、左上、左下、右上、右下。缺口方向要看准,手势要大,指示方向也要准确。检查中不许打开遮眼板。精神过度紧张可引起视力减退,可在检查前做些轻微活动,使身体放松。过度疲劳,睡眠不足都可引起视力降低,应尽量避免这些因素的影响。 视力不良主要是屈光不正引起的。影响视力的其它因素还有照明度,精神紧张、睡眠不足、缺氧、眼疲劳、晶体、玻璃体混浊、眼外伤、眼底病等。青年学生在短时间内视力有一定的变化,有时好时差的情况。一般来说眼内肌调解能力较强,有较轻的屈光不正仍能保持较好的视力。但年龄较大后调解能力降低,视力逐渐变差。因此,虽然双侧视力都在1.0以上,但屈光度数超过一定的数值也不能作为飞行员的培养对象,一些视力欠缺者,虽然经复查勉强达到1.0,最终也会在散瞳后因屈光度超出标准被淘汰。 屈光度是眼球对光线的聚合,高中物理课已学过光的折射。平行光线进入眼睛经聚合,焦点落在视网膜前称近视,落在视网膜后称远视,光线不能聚合为一个焦点称为散光。人的眼睛对光线聚合过程要比凸透镜原理复杂得多。人的屈光度取决于光线进入眼睛到达视网膜的距离、屈折面(角膜面、晶状体前后面)和屈折体(前房液、晶体、玻璃体)及屈光面间的距离。检查屈光需散大瞳孔后在暗室进行。电子验光没有散瞳验光精细、准确,体检条件除对视力有规定外,对屈光度也有严格规定,视力好屈光度超过标准也不合格。 隐斜检查 用来检查眼外肌不平衡程度。隐斜视即眼外肌不平衡。显斜视即常说的"斜眼"。隐斜视和显斜视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有正常的融合机能控制,仍能保持双眼单视,不显出偏斜。融合机能一旦受到干扰,就会出现视物偏斜。在疲劳时表现复视(视物成双)、注意力差、视物不清等情况。在飞行中会出现目测不准、判断错误,影响飞行。我国招飞体检对隐斜度数规定较严格,三次检查以查出最高度为准,除了未掌握操纵要领的情况以外,不再进行复查。 受检者通过隐斜计的双目镜,用双眼注视前方之光源(一眼可见光点、另一眼可见条形光线),调整旋钮,使光点与光线重合,隐斜计所指数字即隐斜度,内外隐斜和上下隐斜各检查三次。检查时一定要双眼注视前方之光源;调整点和线重合后不要再反复校正。如向一个方向旋转旋钮点和线间距离越来越大时,则向反方向旋转。 色觉检查 眼睛除了视觉功能外尚有色觉功能,即颜色的辨别力。色盲、色弱是对某种颜色辨别能力丧失或降低。在飞行中将对带有颜色的标志物、标志灯、警告信号灯辨别不清,一些地面工作也将受到限制。色盲、色弱者不要隐瞒和回避这一生理缺陷。色觉检查通过辨认色觉图中的数字、字母、图案来进行。一个人一个人地进行检查,检查时使用不同地色觉图。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你到网上找下,CAAC官方网站就有。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TeChangSheng.Com特长生网高考艺考特长生招生院校网上报名入口,报考时间,分数线,艺术特长生,体育,舞蹈,音乐,美术,书法,器乐等招生简章,填报志愿等信息.